(2017)陕0113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鹏、张晴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晴,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晴,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岚皋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高新区贰零至壹捌美容美体馆实际经营者。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豪、白晓腾,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鹏,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市高新区贰零至壹捌美容美体馆负责人。2016年6月7日、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到案,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张晴犯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张晴及张晴的辩护人李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鹏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1号尚中心10831号开设贰零至壹捌美容美体机构,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晴为店内实际负责人。二人雇用陈某2等人在此开展美容医疗服务,非法购买无国内批文、批号的玻尿酸进行销售,并开展填充、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服务。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晴经传唤到案,同年6月7日,王鹏经传唤到案。经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现场查扣的“HIGHINJ”(玻璃酸钠/注射针剂)系假药。现场查扣的“TEOSYALPuresenseRedensityⅡ”(净白黑眼圈润肤针2)、“YVOIREContourplus”(伊某交联透明质酸)、“Rejeunesse™CrossLinkedHyaluronicAcid”(丽珍Rejeunesse™交联透明质酸)系进口三类医疗器械。经查,现场查扣的9盒“HIGHINJ”(玻璃酸钠/注射针剂)价值2700元。经查询,贰零至壹捌美容美体机构未在西安市雁塔区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审计,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展填充医疗美容服务及双眼皮医疗美容服务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4690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鹏、张晴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王鹏、张晴有自首情节、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张晴另有立功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鹏、张晴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的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有异议。王鹏辩称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张晴辩称其有自首、立功情节。张晴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张晴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有异议,对指控张晴犯销售假药罪有异议,辩称张晴系初犯、偶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张晴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王鹏、张晴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1号尚中心办公楼10831号注册成立西安市高新区贰零至壹捌美容美体馆,王鹏任负责人,张晴为实际经营者。该美容美体馆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美容美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化妆品销售、美容美体咨询(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鹏、张晴未经批准、检验即在其经营的美容美体馆内向多名被害人销售无任何中文标识的“HIGHINJ2ml”(玻璃酸钠/注射针剂),并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店内开展双眼皮、填充等医疗美容服务。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二被告人店内查获无中文标识“HIGHINJ2ml”(玻璃酸钠/注射针剂)9盒、“TEOSYALPuresenseRedensityⅡ”(净白黑眼圈润肤针2)2盒、“YVOIREContourplus”(伊某交联透明质酸)7盒、“Rejeunesse™CrossLinkedHyaluronicAcid”(丽珍Rejeunesse™交联透明质酸)1盒。经检验,查获的“HIGHINJ2ml”(玻璃酸钠/注射针剂)因未获批准、未经检验,属假药(按假药论处);“TEOSYALPuresenseRedensityⅡ”(净白黑眼圈润肤针2)、“YVOIREContourplus”(伊某交联透明质酸)、“Rejeunesse™CrossLinkedHyaluronicAcid”(丽珍Rejeunesse™交联透明质酸)系进口三类医疗器械。经查,该美容美体馆并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审计、核查,贰零至壹捌美容美体馆开展填充及双眼皮医疗美容的经营数额为134560元。2016年3月31日、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张晴、王鹏分别经传唤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被告人张晴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破案后,被告人张晴、王鹏已向部分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每日顾客明细表、价目表、订购单、同意退款证明、公证书、医师资格/执业证书等书证;被害人党某、闫某、陈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鹏、张晴的供述;证人陈某2、金某、樊某、张某、李某、靳某、吕某、霍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张晴在其负责、经营的美容美体馆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未经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唯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将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二人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晴的辩护人辩称张晴系初犯、偶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障国家正常的药品管理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晴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30日止)。被告人王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27日止)。三、涉案假药“HIGHINJ2ml”(玻璃酸钠/注射针剂)9盒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家琪人民陪审员 韩文华人民陪审员 米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圆圆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