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4民初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顺意、刘晓洁等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顺意,刘晓洁,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103号之一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顺意,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刘晓洁,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安福东路汽车东���内。法定代表人:卢基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顺意、刘晓洁、湖南广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2682元,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陈惠铭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薇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