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衡水市信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衡水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信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水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1民初1415号原告:衡水市信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温泉小区。法定代表人:何延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湖滨大道锦绣滨湖接待处。法定代表人:王益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水市信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衡水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衡水市信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豪,被告衡水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士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水市信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阿卡利亚湾小区2号楼南侧8号车库的八个车库;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3月9日借款1000000元,共计4000000元。后被告给付借款2158452元,剩余2000000元被告未能偿还,经双方协商,被告以阿卡利亚湾小区2号楼南侧8号车库的十个车库抵顶借款,被告委托原告对此十个车库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000000元,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只交付两个车库,其与8个车库未能交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履行车库交付义务。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的有关证据,包括被告的申请、借款协议和银行的支付凭证、被告的收据,总共9页,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证据二、被告国兰宏博公司委托原告对十个车库进行评估的委托证明、评估报告、冀州市城建局出具的工程竣工达到交付条件的证明,共计18页。证据三、车库抵顶协议,共2页。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用十个车库抵顶被告向原告借的200万。被告说该协议未盖章,但是向原告交付了两个车库,实际上已经开始履行。证据四、市政府出具的请示报告,共3页。证实被告委托原告对车库进行评估,且双方达成用车库抵顶的协议后,原告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同意用车库抵顶。被告国兰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诉的剩余八个车库其中三个我公司已将车库钥匙交给冀州区政府相关人员,已向原告交付,其中五个钥匙在承包方李彦华手中,至今也未交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同意按抵顶协议去履行,并且已经履行了五个,其中剩余五个原告应向案外人李彦华索要钥匙。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被告国兰公司向原告城投公司借款3000000元,2012年3月9日借款1000000元,共计4000000元。2015年11月2日被告偿还借款2158452元,剩余2000000元被告未能偿还,经双方协商,被告国兰公司以阿卡利亚湾小区2号楼南侧8号车库的十个车库抵顶借款,被告委托原告对此十个车库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000000元,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只交付两个车库,其与8个车库未能交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履行车库交付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库抵顶借款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2个车库,其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将位于阿卡利亚湾2号楼南侧8号车库的剩余8个车库交付原告,现其辩称其与8个车库的钥匙在开发商李彦华处,属被告自身的原因,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合理合法,故对城投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衡水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衡水市信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衡水市冀州区阿卡利亚湾小区2号楼南侧8号车库的八个车库。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衡水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