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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西成与张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西成,张瑞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35号原告黄西成,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瑞超,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原告黄西成与被告张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西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