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西成与张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西成,张瑞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35号原告黄西成,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瑞超,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宁陵县。原告黄西成与被告张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西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