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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莱阳华优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华优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孙政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737号原告:莱阳华优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玉华被告:孙政文,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华优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莱阳华优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