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5执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杰,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杰,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后头沟106号。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林业局家属楼一单元四层西户。本院在执行谭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伟在银行账户内的工资25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