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杰,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杰,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后头沟106号。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林业局家属楼一单元四层西户。本院在执行谭杰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伟在银行账户内的工资25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