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雷与徐中俊、徐立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雷,徐中俊,徐立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775号原告:任雷,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普林,乐陵市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中俊,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徐立泉,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任雷诉被告徐中俊、徐立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中俊、徐立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任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中俊、徐立泉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雷撤回对被告徐中俊、徐立泉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雷承担。审判员 马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於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