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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费洪建与夏浩籍、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洪建,夏浩籍,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费洪建,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夏浩籍,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该公司董事长。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浩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浩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重庆市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将费洪建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渝01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费洪建为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金山丽苑的9处房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1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4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5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6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7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8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9号)。同时查明,上述房产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为保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时兑现,首轮查封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由本院在本案中处置上述房产。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因案外人陈定木、陈俊臻对上述查封的金山丽苑9套房产中的14栋1单元11楼××号的房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号)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余8套房产移送司法处置。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3月24日委托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金山丽苑的8处房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1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4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5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6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7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8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9号)进行司法拍卖,均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标。其中,金山丽苑8幢2-6、7-4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8号)流标价484380元、8幢2-6、7-3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5号)流标价484380元、7幢3-18、19-3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9号)流标价441369元、7幢3-18、19-6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1号)流标价491508元、7幢2-18、19-1号(跃层)住宅房地(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号)流标价474417元、10幢2-1-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4号)流标价324972元、10幢2-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6号)流标价324972元、10幢3-12-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7号)流标价333801元。现申请执行人费洪建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将上述房产以共计3359799元的流标价以物抵债。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大道11号金山丽苑8幢2-6、7-4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8号)、8幢2-6、7-3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5号)、7幢3-18、19-3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9号)、7幢3-18、19-6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1号)、7幢2-18、19-1号(跃层)住宅房地(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号、10幢2-1-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4号)、10幢2-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6号)、10幢3-12-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7号)的查封,该标的物上的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它优先受偿权,因以物抵债而消灭。二、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大道11号金山丽苑8幢2-6、7-4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8号)、8幢2-6、7-3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5号)、7幢3-18、19-3号(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9号)、7幢3-18、19-6跃层)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1号)、7幢2-18、19-1号(跃层)住宅房地(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号、10幢2-1-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4号)、10幢2-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6号)、10幢3-12-1号住宅房地产(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2字第01067号)共计作价335979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费洪建抵偿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相应的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由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移登记至费洪建名下。三、申请执行人费洪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 霖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