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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吴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址融水镇。委托代理人:韦壮讲被执行人吴炳坤,男,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吴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5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黎意新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案款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案款57926.82元,承担执行费769元。本院已执行769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炳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执3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