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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邝国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国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30刑初7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国强,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定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国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邝国强为赚取钱财,携带七万余元赌资从定安县来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入住海富商务酒店204房间,于欧洲杯开赛时开始当庄家进行赌球赌博活动。其以每天150元租金租用王某1经营的海富商务酒店204客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固定场所,以每月3000元的工钱雇用陈某为其写赌球投注单,然后利用欧洲杯足球比赛组织王某2等人员进行赌博。为更好的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邝国强以300元包月从海口购买”球盘单”,同时还向赌客提供网址为”http://sb2.190bb.com”的赌球下注参考网站给赌客进行赌博,其结合”球盘单”和网站上的赔率决定赌球的赔率,根据”球盘单”赔率规则以赌输赢或赌大小的方式从投注赌球的客人当中获利,并将每次赌博获利的钱款存入户名为邝国强的农业银行账号×××中。此外,被告人邝国强在利用欧洲杯球赛赌博期间,还向堂弟邝某1、邝某2二人借钱作为当庄的本钱及用于资金周转。自被告人邝国强利用欧洲杯球赛进行赌博活动以来,其获利5万余元,获利的钱款存放在户名为邝国强的农业银行账号×××中,该账户余额为83389.13元(截止2017年6月27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邝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键盘2个、多功能打印一体机1台、传真机1台、手机1部(”HUAWEI”牌)、写有投注金额的投注单96张、空白投注单4本、球盘单6张、农业银行卡1张;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陈某、杨某、王某2、卓某、蒙某、王某1、王某3、邝某1、邝某2的证言;被告人邝国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国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与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国强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邝国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邝国强的农业银行卡(×××)内存款83389.13元的处理,其中50000元为其开设赌场获利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的33389.13元无充分证据证实为赌资,视为其的合法财产,可用其中部分抵缴其因本案被判处的罚金,剩余发还给其。结合被告人邝国强居住地定安县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邝国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国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物品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键盘2个、多功能打印一体机1台、传真机1台、手机1部(”HUAWEI”牌)、写有投注金额的投注单96张、空白投注单4本、球盘单6张,予以没收;另1部随案移送的手机(”ZTE”牌)予以发还被告人邝国强。三、随案移送的农业银行卡(×××),内有存款83389.13元,其中50000元系被告人邝国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18500元用于抵缴被告人邝国强被判处的罚金(已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1500元应当折抵罚金);剩余的14889.13元连同银行卡,发还被告人邝国强。(银行卡内存款以计息日计算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汉军人民陪审员  邓玉莹人民陪审员  王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文志娟书 记 员  宋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