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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周务星、余桃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周务星,余桃梅,张志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0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16号。法定代表人:吾幸桃,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军,系该社职工。被告:周务星,男,1975年11月24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余桃梅,女,1983年6月20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张志国,男,1982年8月25日,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周务星、余桃梅、张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莹书 记 员 齐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