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鑫丰商务酒店、陈灵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鑫丰商务酒店,陈灵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湛江市赤坎鑫丰商务酒店,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号房屋内。投资人:陈灵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岩,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强,系陈灵泉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海,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灵泉,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强,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陈灵泉的丈夫,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66********,住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号*栋***房。上诉人湛江市赤坎鑫丰商务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吴海、原审被告陈灵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湛江市赤坎鑫丰商务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岩、孙坚强和被上诉人吴海及原审被告陈灵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本院退回给湛江市赤坎鑫丰商务酒店;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时一并确定。审判长 陈建业审判员 杜友裕审判员 钟斯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