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远春与闻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春,闻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741号原告:潘远春,男,1985年1月3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勐海县。被告:闻超,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身份证住址勐海县,现住勐海县。原告潘远春与被告闻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潘远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欠款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潘远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远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潘远春负担。审判员 佐 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