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双河口建材厂与陶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双河口建材厂,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662号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双河口建材厂,住所地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负责人:罗金洪。被执行人陶军,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双河口建材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尔奎审判员 何华林审判员 贺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