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3民初823号原告:范某某,女,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范某某女儿。原告:刘某,女,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曲某,男,1961年12月13日生,满族。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原告范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2017年8月7日,原告范某某的女儿刘某以范某某继承人的身份申请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确认,变更刘某为原告继续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某某、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范某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新年前”偿还借款;2016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范某某借款人民币0.9万元,约定2016年5月31日前还款,上述二笔借款合计人民币3.1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曲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曲某于2014年12月24日、2016年5月11日从原告范某某处分别借款人民币2.2万元、0.9万元,共计3.1万元。被告给原告范某某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范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没有偿还。2017年8月1日,原告范某某因病死亡。范某某生前立有遗嘱,确定死后将其债权由女儿刘某继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遗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注销户口证明、范某某与刘某母女关系证明等在卷为凭,经依法审查,可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可依法继承。本案被告曲某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范某某共计借款人民币3.1万元,在借款到期后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范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去世后,其继承人刘某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继受范某某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曲某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1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3.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