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益兴巷29号2栋2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807076381。法定代表人:胡晓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寿,男,该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29800619W。法定代表人:文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平,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237860。上诉人攀枝花市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金涛审 判 员 冯明钢审 判 员 蔡林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园玲书 记 员 杨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