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丽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丽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615号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遵化市。法定代理人:赵某。被告:王丽芹,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