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强与王世忠、唐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王世忠,唐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509号原告:何强,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王世忠,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唐志斌,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何强与被告王世忠、唐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以二被告暂时未在家中居住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