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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强与王世忠、唐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王世忠,唐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509号原告:何强,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王世忠,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唐志斌,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何强与被告王世忠、唐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以二被告暂时未在家中居住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