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9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靖与石常泽、石进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石常泽,石进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965-1号申请执行人李靖,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石常泽,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石进太,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宁0323执9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常泽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石常泽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常泽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石常泽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沙窝信用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锦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