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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特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沈小根、沈荣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小根,沈荣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特1493号申请人:沈小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龙。被申请人:沈荣根。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沈小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沈荣根死亡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沈小根自愿申请撤回宣告沈荣根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小根撤回宣告沈荣根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