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长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179号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8993440X,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滨湖路(金科开州城)。法定代表人:何俊杰。委托代理人:何东(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长府,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