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清金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清金,王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清金(曾用名吴明辉),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玉珠,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清金、王玉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清金、王玉珠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2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