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恢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艺辉、叶建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艺辉,叶建基,王玉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艺辉,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叶建基,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玉黎,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艺辉与叶建基、王玉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67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艺辉要求被执行人叶建基、王玉黎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王玉黎拥有的东风标致牌闽C×××××号小型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控制到车辆,被执行人叶建基家用摩托车价值不高,上述车辆均无法进行处置,经多次查询执行人叶建基、王玉黎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叶建基、王玉黎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