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金惠与杨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惠,杨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977号原告:张金惠,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委托代理人:李廷国,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霞,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惠与被告杨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青锐代理审判员 代 纯人民陪审员 邓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二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