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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金惠与杨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惠,杨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977号原告:张金惠,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委托代理人:李廷国,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霞,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惠与被告杨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青锐代理审判员  代 纯人民陪审员  邓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二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