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廖水仙、李治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水仙,李治平,陈小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水仙。被执行人李治平。被执行人陈小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治平、陈小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治平、陈小铭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治平、陈小铭银行存款人民币2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