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2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利明、叶利伟等与黄建华等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明,叶利伟,黄庆华,张华娣,李金凤,黄建华,黄美清,邱翠仙,徐玉金,徐水仙,黄昱城,陈黎真,徐金仙,郑景龙,徐凤清,黄建隆,林禄絮,黄跃华,蔡永煊,刘玉健,乐代平,王丽娟,陈炳生,王景荣,王娘婘,邓燕娇,蔡文彬,林金亮,肖振莹,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陈永文,魏增良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2306号之一原告:叶利明,男,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叶利伟,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黄庆华,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张华娣,女,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李金凤,女,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上列原告叶利明、叶利伟、黄庆华、张华娣、李金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峻飞,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华,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黄美清,女,汉族,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邱翠仙,女,汉族,1932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徐玉金,女,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徐水仙,女,汉族,1958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黄昱城,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陈黎真,女,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徐金仙,女,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郑景龙,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徐凤清,女,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黄建隆,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林禄絮,女,汉族,1959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黄跃华,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蔡永煊,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刘玉健,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乐代平,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王丽娟,女,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陈炳��,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王景荣,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王娘婘,女,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邓燕娇,女,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蔡文彬,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号××单元××室。上列被告黄建华、黄美清、邱翠仙、徐玉金、徐水仙、黄昱城、陈黎真、徐金仙、郑景龙、徐凤清、黄建隆、林禄絮、黄跃华、蔡永煊、刘玉健、乐代平、王丽娟、陈炳生、王景荣、王娘婘、邓燕娇、蔡文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阳、支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亮,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力锋,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系林金亮之长子。第三人:肖振莹,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幢××室。第三人: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振莹,董事长。第三人:陈永文,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第三人:魏增良,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叶利明、叶利伟、黄庆华、张华娣、李金凤与被告黄建华、黄美清、邱翠仙、徐玉金、徐水仙、黄昱城、陈黎真、徐金仙、郑景龙、徐凤清、黄建隆、林禄絮、黄跃华、蔡永煊、刘玉健、乐代平、王丽娟、陈炳生、王景荣、王娘婘、邓燕娇、蔡文彬、林金亮,第三人肖振莹、福建三明市金耀玻璃有限公司、陈永文、魏增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叶利明、叶利伟、黄庆华、张华娣、李金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利明、叶利伟、黄庆华、张华娣、李金凤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利明、叶利伟、黄庆华、张华娣、李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叶利明、叶利伟、黄庆华、张华娣、李金凤负担。���判长曹德鸿审 判 员 邓宏伟人民陪审员 邓金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