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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玉兵与许庆伟、尤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兵,许庆伟,尤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兵,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滨海县,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惠良(受黄玉兵的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庆伟,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美华(受许庆伟的特别授权委托),系许庆伟妻子,本案被告。被执行人尤美华,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兵与被执行人尤美华、许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玉兵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评估拍卖,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6执4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