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玉兵与许庆伟、尤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兵,许庆伟,尤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兵,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滨海县,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惠良(受黄玉兵的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庆伟,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美华(受许庆伟的特别授权委托),系许庆伟妻子,本案被告。被执行人尤美华,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兵与被执行人尤美华、许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玉兵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评估拍卖,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6执4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助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