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1173号原告: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区西区大亚湾大道228号壹品国际。法定代表人:陈参军。被告:范**,男,1988年5月28曰出生,住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杨志标、庄伟栋,系大亚湾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经本院准许免交。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