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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1173号原告: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区西区大亚湾大道228号壹品国际。法定代表人:陈参军。被告:范**,男,1988年5月28曰出生,住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杨志标、庄伟栋,系大亚湾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惠州市军达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经本院准许免交。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