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庞建武、韩闪闪与何跃飞、常州市新联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新城域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武,韩闪闪,何跃飞,常州市新联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新城域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193号原告:庞建武,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成区。原告:韩闪闪,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石莉洁,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跃飞,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常州市新联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新城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CQG75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夏城西巷8号-8。负责人:徐盼盼。原告庞建武、韩闪闪诉被告何跃飞、常州市新联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新城域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建武、韩闪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跃飞、常州市新联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新城域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建武、韩闪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建武、韩闪闪撤回对被告何跃飞、常州市新联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新城域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庞建武、韩闪闪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潘金保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