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东、苑林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苑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男。被执行人:苑林学,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苑林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黑0706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东于2016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6年11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苑林学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6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