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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东、苑林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苑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男。被执行人:苑林学,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苑林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黑0706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东于2016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16年11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苑林学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6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