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禄、刘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禄,刘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51号之五申请人:陈禄,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刘建祥,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陈禄申请执行刘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刘建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还有8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