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与黄志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黄志成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523号原告: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法定代表人:黄启培,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黄志成,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黄志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28元,减半收取618.14元,由原告翁源县翁城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高兴人民陪审员 李秋永人民陪审员 李桂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