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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赣02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江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