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蒲城美邦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蒲城美邦农资有限公司,刘世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307号原告:陕西蒲城美邦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杜家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张涛,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普军,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清,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蒲城美邦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蒲城美邦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蒲城美邦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蒲城美邦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蒲城美邦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