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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信军、利川市永固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信军,利川市永固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2802民督7号申请人张信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湘萼,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利川市永固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8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6887784Y。法定代表人熊攀。申请人张信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原是被申请人的职工,从事会计工作,自2016年8月开始被申请人就未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经追讨被申请人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给申请人发放2016年9月至12月的工资12000元,申请人填写了领款单,被申请人盖章同意领取,后又以财务没有钱而未支付。再次经申请人多次追讨,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向申请人出具欠款单一份,对欠申请人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24000元予以确认,但至今仍未支付。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2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信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利川市永固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信军人民币24000元。申请费133元,由被申请人利川市永固墙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