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安芝与李飞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15号李安芝、李飞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勉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安芝与李飞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由李飞飞、周雷、杨衫、陈亚丽赔偿李安芝各项损失154613.03元。判决生效后,李安芝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84500元。案件终结后,李安芝发现李飞飞有可供执行财产7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将案件执行款700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飞飞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7000元申请人李安芝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李安芝与被执行人李飞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