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戚纪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戚纪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917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高和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选,该公司职员。被告:戚纪文,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戚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戚纪文的起诉。审判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卉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