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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田茂良与重庆市南岸区阳天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良,重庆市南岸区阳天机械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4592号原告田茂良,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南岸区阳天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大坪村双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8203154034W。法定代表人甘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良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阳天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茂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茂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茂良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昌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正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