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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艳春诉被告宗帅、勾先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春,宗帅,勾先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1233号原告:吴艳春,男,1985年3月3日出生,住涞水县。被告:宗帅,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涞水县。被告:勾先朋,男,1984年6月9日出生,住涞水县。原告吴艳春诉被告宗帅、勾先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吴艳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首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