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艳春诉被告宗帅、勾先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春,宗帅,勾先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1233号原告:吴艳春,男,1985年3月3日出生,住涞水县。被告:宗帅,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涞水县。被告:勾先朋,男,1984年6月9日出生,住涞水县。原告吴艳春诉被告宗帅、勾先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吴艳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首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