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喻勇军与冯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勇军,冯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842号原告:喻勇军,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冯春林,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原告喻勇军与被告冯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喻勇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喻勇军负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