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喻勇军与冯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勇军,冯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842号原告:喻勇军,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冯春林,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原告喻勇军与被告冯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喻勇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喻勇军负担。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