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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骅东海渔港海鲜酒楼与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东海渔港海鲜酒楼,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070号原告:黄骅东海渔港海鲜酒楼。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新海西路。注册号:130983600078864。经营人:马吉桥,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华,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方,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勋,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东海渔港海鲜酒楼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东海渔港海鲜酒楼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骅东海渔港海鲜酒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东海渔港海鲜酒楼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元,由原告黄骅东海渔港海鲜酒楼承担。审判员  刘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