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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华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刘华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392号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197号大楼八层。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华茂,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茂停车费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