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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重庆科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重庆科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胜,钟咏梅,柯绍永,胡胜琴,柯敬陶,王怡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36号第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35940W。负责人:胡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芮,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科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余胜。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执行人:余胜,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钟咏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柯绍永,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胡胜琴,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柯敬陶,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王怡琳,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重庆科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胜、钟咏梅、柯绍永、胡胜琴、柯敬陶、王怡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字第1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懋梅审判员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鄢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