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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缘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静缘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宝钢储菱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81360594。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035XH。法定代表人:郭丁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存款389608.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