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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红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3932号被罚款人:黄红丹,住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飞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沈定康、黄红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红丹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黄红丹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