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喻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20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某某已于2017年8月29日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