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恒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恒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秀宽,陈文质,晋江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342号之二原告: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15室。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诗婕,公司职员。被告: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马坪村千祥园128号3幢4幢。法定代表人:陈文质。被告:漳州恒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法定代表人:陈文质。被告:陈秀宽,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文质,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晋江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庄头村玉林南里59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厚。原告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恒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秀宽、陈文质、晋江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鼎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南清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方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