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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马乾洪与柏树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乾洪,柏树祥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1129号原告:马乾洪,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祥,云南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柏树祥,男,1954年1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原告马乾洪与被告柏树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马乾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家承包的位于马关县塘子边社区响水潭(又名陡坡)因建设需要而被征收的2.879亩土地的补偿款86893.98元归原告所有;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原告承包的响水潭2.879亩土地,补偿款共计86893.98元,在原告领取土地补偿款时,被告说该被征收的土地与其有争议,造成应属于自己土地份额的补偿款计入被告的补偿款,导致原告2.879亩土地征收补偿款不能领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认为,原告马乾洪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马乾洪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乾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予以退还马乾洪。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