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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尚福与刘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尚福,刘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094号原告:龚尚福,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代理人:XX维,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系龚尚福之妻。委托代理人:叶江容,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军,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0174113804XT。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楼。负责人:张家骐,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尚勇,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龚尚福与被告刘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龚尚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尚福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尚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龚尚福承担。审 判 员  吕 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