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行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威臻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威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行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威臻,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王威臻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区生态移民安置方案》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行���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威臻上诉称,上诉人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格舍壕村拥有房屋和土地。现煤矿企业在上诉人该房屋的土地区域采矿作业,为核实其占地采矿的合法性,上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知东胜区人民政府作出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区生态移民安置方案》。2016年12月19日,上诉人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安置方案》,2016年3月6日上诉人收到本案原审不予立案裁定。一、本案基本事实。上诉人因对被诉《安置方案》不服曾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6年4月27日市政府以复议超期驳回了上诉人复议申请。后经诉讼,人民法院撤销了市政府这一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2016年12月6日,上诉人收到市政府重新作出的鄂府复委复驳字〔2016〕1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又以��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又一次驳回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上诉人收到复议决定后,于2016年12月19日,分别就东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安置方案》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起诉东胜区人民政府作出《安置方案》系在市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之后。东胜区人民政府以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后,上诉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给出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行初11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威臻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矿区生态移民安置方案的通知》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矿区生态移民安置方案的通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驳回申请人王威臻的行政复议请求。上诉人王威臻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1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人王威臻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作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矿区生态移民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斌审 判 员 赵卫红代理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鸣飞 微信公众号“”